一、总则编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细化
1、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中的运用: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明确诚信原则在合同条款解释、漏洞填补中的具体适用方法。
2、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教材新增对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类型化归纳,包括危害国家公序、违反家庭伦理、限制人身自由等类型。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新增
1、“名实不符”合同的处理规则: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当事人之间名为A法律关系、实为B法律关系的,按实质法律关系认定效力,区分“名实不符”与“通谋虚伪表示”。
2、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阳合同(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阴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建设工程、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
(三)代理制度的新增
表见代理认定细化: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担保物权与物权担保物权与物权,细化“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判断标准,列举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如合同书系伪造、盗用公章等)。
二、物权编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重点修订
1、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细化
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及《民法典》第406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2026年法考绝对重点。
转让合同效力:未通知抵押权人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但抵押权人可主张抵押权。
2、混合担保的追偿规则。
第三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明确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可相互追偿(除非有约定或符合法定条件)。
(二)居住权制度的实务细化
1、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的处理:先设立居住权后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居住权不受影响;先抵押后设立居住权→须抵押权人同意。
三、合同编——2026年官方教材修订最集中的一编
(一)合同解释规则(重大新增)
1、合同解释的总体规则: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解释合同条款应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担保物权与物权核心区别,普通人怎么区分?,结合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诚信原则综合确定 主观题常见考点。
3、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 ①误载不害真意:双方真实意思一致,但文字表述有误→按真实意思确定 ②合法解释优先:合同条款可作两种解释时,选择使条款有效的解释 ③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优先:无偿合同的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4、交易习惯的认定:明确交易习惯包括行业惯例、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等,并可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
(二)合同订立制度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明确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欺诈、胁迫订立合同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订立合同担保物权与物权核心区别,普通人怎么区分?,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后,可向实施欺诈、胁迫的第三人请求赔偿。
(三)合同效力制度(重大新增)
批准生效合同 ①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的合同,未批准前合同不生效 ②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可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阴阳合同与名实不符合同: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效力独立判断;名实不符按实质法律关系认定。
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以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
(四)合同履行制度
1、以物抵债协议 ①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流质条款无效,不生物权变动效力 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合法有效。
2、情势变更制度细化 ①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②法院应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应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③明确排除适用情形(风险投资、市场波动等商业风险)。
(五)合同保全制度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除外)。
撤销权行使的细化:明确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判断标准(低于市价70%或高于市价30%)。
(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僵局与司法终止:合同陷入僵局,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判决终止合同(但须赔偿损失)。
违约金调整: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调整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规则:细化人格权禁令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执行程序
个人信息保护: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规则。
五、婚姻家庭编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细化: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细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明确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
2、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细化为婚前、婚后等不同情形下的性质认定规则。
六、继承编
遗产管理人制度细化: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职责范围、责任承担及报酬的具体规则。
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细化见证人签名的具体要求、录像遗嘱的保存与提交规则。
七、侵权责任编——2026年官方教材新增第二大集中点
(一)《侵权责任编解释》的核心新增
1、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财产损失赔偿。
赔偿范围: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具体化: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②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担保物权与物权核心区别,普通人怎么区分?,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基础规则不变,教材细化
委托监护: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唆、帮助无/限制行为能力人:①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全部责任 ②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主要责任。
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的关系:明确在校期间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不相互免除。
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父母责任: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侵权,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方以未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免责→不成立。
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侵权责任: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者责任细化
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明确“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范围担保物权与物权,饲养此类动物致人损害→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均不免责。
遗弃、逃逸动物: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预付式消费侵权的特别规定
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侵权责任: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消费者可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