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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抄股配资 专业配资网 2026-02-20 66 次浏览 0个评论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行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支付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

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并落实责任。该小组由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角度加强监管。总行自2011年起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分支行年度考核内容。

二、依法行政反洗钱工作总结公司银行部,做好支付业务许可初审工作

(一)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行政反洗钱工作总结公司银行部,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工作要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审批程序中的格式文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39号)使用。

各分支机构对外公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2)实施。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3)进行规范。分支机构初审意见应按照《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4)完成并报送总行。

(二)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及时转交支付结算部门。支付结算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分发给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申请人的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报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

(三)突出重点反洗钱工作总结公司银行部,从严审查高风险业务。各分支机构要本着鼓励创新、疏堵结合、强化监管、维护稳定的原则,重点对经营规模大、敏感度高、潜在风险大的已登记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对其拟申请的支付业务,以其已开办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为主确定业务许可范围;对于其尚未开办的业务暂不予许可。对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要从严审查把关。

(四)认真核查,高度关注申请人资金安全和经营风险。各分支机构在材料初审及现场核查中,要重点关注申请人备付金安全、客户权益保障等问题。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申请人,分支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关于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凡是对申请人有关报表数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存在疑点的,一方面要尽可能通过现场核查等有效手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也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强化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和风险监管要求、依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五)全面审查,谨慎出具初审意见。各分支机构要关注申请人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内容,重视社会监督,审慎处理公众反馈信息。分支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应要求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接到匿名或假名举报的,要妥善处理。

各分支机构要在初审意见中明确作出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准入要求的独立判断。对于确属《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作详尽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总行进行沟通,了解把握相关政策要求;在提交总行的材料中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包括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参考依据及合理化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_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审查_反洗钱工作总结公司银行部

三、统筹安排,加强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总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承担支付机构监督检查责任。考虑到监督检查工作的时效性,各分支机构可统筹调度辖内资源,统一安排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要切实遵守《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发布)及支付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制度。

总行将适时组织研究建设支付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对支付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资金使用、信息安全管理、技术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监管强度和力度,确保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效性。

四、有序开展2011年监管工作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各分支机构要注意整体把握、统筹安排。

(一)第一阶段:启动支付业务许可工作(2011年1月至3月)。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工作已经展开。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达到《办法》规定资质的,由总行依法核发许可证。同时,总行将抓紧修改完善客户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支付机构监督检查等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管理办法,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奠定制度基础。

(二)第二阶段:集中受理支付业务许可申请(2011年4月至8月)。人民银行要对已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交的支付业务申请集中进行受理和审批,并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完成已登记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已获许可支付机构认真落实有关业务及风险管理的整改要求,坚决防止整改工作流于形式,并对部分已完成整改工作的机构实施检查验收。与此同时,总行将及时发布相关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要依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备付金存管、备付金比例、信息安全等进行检查核实,切实将有关业务、技术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三)第三阶段:清理整顿支付服务市场(2011年9月至年底)。总行将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开展支付市场清理工作。截至2011年9月1日仍难以达到《办法》资质要求的已登记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不仅要对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进行强制退出与市场清理工作,还要重点查处支付机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形。凡无证或超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一律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整顿和清退。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总行统一部署严肃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各分支机构要针对退出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周密详细的清退方案,以确保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继续督促已获许可支付机构按期整改,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其将有关业务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并依法对新设机构的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四)第四阶段:年度总结(2011年12月)。人民银行要对2011年支付业务行政许可、支付机构整改验收、市场集中清理等工作进行总结,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五、加强舆情监测,积极进行正确引导

各分支机构要注意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认真分析舆情变化,加强前瞻把握,积极引导媒体、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监督、检查及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清理、整顿、取缔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