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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俊,女,1972年×月×日出生。2021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通,男,1980年×月×日出生。2021年7月9日被逮捕。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俊、刘某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俊在一微信群内看到刷单挣佣金的广告,因贪图小利,通过帮他人“刷单跑分”的方式赚取佣金。具体行为模式是:李某俊受App平台指使,通过将资金转入平台指定账户换取平台积分,再由平台按照积分向其账户返还其转款本金及违法所得。李某俊在相关银行明确提示其为他人非法转账风险,明知实施上述行为会涉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或指使他人办理的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转移资金1046.72万元。其中,李某俊使用其本人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162.48万元;使用其指使被告人刘某通办理的7张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378.24万元;使用其指使陈某志(另案处理)办理的10张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505.9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俊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575号)
二、法院裁判
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俊、刘某通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李某俊罪名不妥,应予更正。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微普及法】靠“刷单、跑分”赚钱?小心犯下严重罪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俊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俊以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俊申请撤回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俊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俊撤回上诉。
三、小编说法
(一)“刷单跑分”到底是怎么操作的?
“刷单跑分”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网络犯罪模式,本质是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洗白”服务,最初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接收违法资金,如今已发展到结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现匿名转移,隐蔽性极强。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跑分客在非法“跑分”平台注册账号,提交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甚至虚拟币账户信息,同时缴纳押金或通过充值换积分的方式提供变相担保。
2.平台将跑分客的账户信息提供给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赃款。
3.赃款到账后,平台会先扣除约定的佣金和服务费,再从跑分客的押金或积分中划扣对应金额转给犯罪分子。
4.跑分客需将账户内的资金在多个银行、多个支付平台之间频繁划转,刻意隐匿资金来源,之后再将资金汇入平台循环作为押金,完成整个赃款“洗白”流程。
这种模式的核心危害在于资金分散化、交易匿名化,会导致赃款流向难以溯源,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流转渠道。
(二)“刷单跑分”可能定哪些罪?
“刷单跑分”并非单一罪名,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行为方式和主观明知程度,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具体辨析如下:
1.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平台运营方”【微普及法】靠“刷单、跑分”赚钱?小心犯下严重罪行!,需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俊不适用该罪,因为该罪针对的是主导资金结算、运营非法平台的主体,而李某俊仅为平台的普通使用者,未参与平台运营,不符合主体要件。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在主观方面上,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俊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李某俊收到银行发送的非法转账风险提示后仍持续参与“跑分”,可推定其“明知”相关资金与信息网络犯罪有关,客观上也为犯罪提供了资金流转帮助。但该罪属于轻罪,最高量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是主观方面上,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转账、转移等行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本案中李某俊的行为最终认定为此罪,理由有三:一是主观上,银行已明确提示转账风险,她仍短期内高频次转移巨额资金,可推定其“明知”所涉资金是赃款;二是客观上,她通过本人及他人的17张银行卡分散划转资金,本质就是“洗白”赃款,符合该罪核心特征;三是量刑上,该罪情节严重的最高量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比帮信罪更重,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优先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犯罪数额认定
司法实践中,“跑分”行为的资金往往存在混同情况,难以逐一核实每笔资金对应的具体上游犯罪事实。本案中李某俊转移的1046.72万元之所以能全额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主要依据以下规则:
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中已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银行转账流水证实部分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
结合银行流水、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俊的涉案银行卡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微普及法】靠“刷单、跑分”赚钱?小心犯下严重罪行!,而非用于本人或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支出。
李某俊无法对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证明资金具有合法用途。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核实资金来源,但结合现有证据能认定账户主要用于涉案资金流转,且犯罪嫌疑人无法合理说明的,可按账户接收的全部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综上,李某俊转移的1046.72万元已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对应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不止坐牢,可能还有这些“终身影响”
1.刑事处罚
(1)自由刑
帮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财产刑
除了罚金,还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如本案中李某俊的6000元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信用惩戒与行业禁入
根据“两卡”犯罪治理相关规定,参与“刷单跑分”的人员还将面临严厉的信用惩戒:
(1)金融业务全面受限。只要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有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是假冒他人身份开账户等行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通信与网络使用受限。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功能会被限制,还不能办理过户;用涉案电话卡注册的涉诈风险互联网账号,功能和业务也会被限制。5年内不能新办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过收到惩戒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1张非涉案的电话卡。具体惩戒范围会由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重点针对涉诈风险高的业务。以上涉及惩戒的通信业务、互联网应用等应当具备较高的涉诈属性和安全风险,具体惩戒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1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3)信用污点终身跟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分子会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同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还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同时相关信息会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留下永久征信污点,以后贷款、办信用卡都会受影响,找工作时也可能因不良信用被拒绝。
(五)这些“坑”绝对不能踩!
警惕新型“跑分”套路。凡是涉及“缴纳押金”、“充值换积分”、“虚拟货币划转”、“多平台走账”等“兼职赚钱”项目,大概率是“刷单跑分”陷阱,切勿轻信。
坚决拒绝“借卡、卖卡、用卡走账”。无论对方以“冲业绩”、“赚高额佣金”、“虚拟币投资”等何种名义劝说,出租、出借、出售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都可能沦为犯罪工具,涉嫌违法犯罪;
收到风险提示立即止损。若银行、支付平台提示账户存在非法转账风险,需立即停止相关操作,主动向金融机构或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避免越陷越深。
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发现“刷单跑分”相关广告、非法平台或窝点,可通过110报警电话、96110反诈专线举报,共同打击网络黑灰产。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信用卡套现违法吗,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法释〔2024〕1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信用卡套现违法吗,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三)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二)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以上涉及惩戒的通信业务、互联网应用等应当具备较高的涉诈属性和安全风险信用卡套现违法吗,具体惩戒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1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第八条 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
(一)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二)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监制:张永江
作者:马程俊,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5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